就业季,谨防求职路上那些“坑”

  当就业季撞上疫情期,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求职之路更是充满挑战。尽管目前就业比较难,但职场新人特别是毕业生,也要注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、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陷阱。一旦不幸踩进“坑”,应大胆地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。

  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,非也!

  王某2019年5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,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任务为电脑软件设计,完成设计并验收合格时,劳动合同即终止。同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,试用期内每月工资6500元,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。

  2019年11月底,王某完成了任务,在办理退工手续时,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。在遭到拒绝后,王某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,并得知该公司约定两个月试用期不合法,遂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该公司按每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补足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,并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。

  点评

  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。

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、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,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。

  本案中,某公司就电脑软件设计聘用王某,并约定王某完成这一单项任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,因此双方所签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,显然所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无效。该公司通过约定试用期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报酬权,理当予以填平,即应当补足工资差额。

  另外,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”之规定,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也是正确的。

  岗前培训期间没有工资,支付!

  郑某被某银行聘用后于2020年5月7日接到参加岗前培训的通知。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结束后,某银行给郑某办理了入职手续,并签订了劳动合同,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,试用期内月工资5200元。但头一个月郑某只拿到了2000多元,某银行解释说:岗前培训期间郑某未从事具体工作,也就没有创造经济效益,怎么会有工资?

  郑某来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,监察员听完其陈述后前往调查。经监察员释法明理,某银行如数向郑某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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